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專區
- 立法目的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
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
本項規定在消除吸收國外技術知識之障礙,引進外國較進步之生產技術及方法,促進經濟發展,減輕國內生產事業成本,降低其稅負。
- 法規服務
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 (最近修正日期:104年9月25日) 中文pdf 英文pdf
- 申請程序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7
適用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稅者,應於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辦。
申請人於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專案核准後(申請外國營利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及權利金免稅證明-連結至經濟部網頁),填妥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免稅申請
- 相關申請書表下載
-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申請書 odt pdf doc
- 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申請授權書 odt docx
更新日期: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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