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年1月1日起訂約銷售不動產停徵特銷稅,但在104年12月31日前訂約出售者,仍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專區 - 相關書表(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自行印製繳款書(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懶人包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