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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專區

 

process.png 適 用 範 圍 process.png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含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固定營業場所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 申請人如屬下列情形,非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適用範圍
    • 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業務者或其事務所。
    • 為大陸地區法人、事業、機構或團體。

 

lawact.jpg   法源依據及申請書   lawact.jpg

序號 法規或申請文件 內容摘要 檔案下載
一 所得稅法第25條 法源依據 中文 pdf
英文 pdf
二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審查原則 審查原則 pdf
三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申請書 申請書範本 odt docx pdf
填表範例 odt docx pdf
四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授權書 授權書範本 odt docx pdf
填表範例 odt docx pdf
五 所得稅法第98條之1 納稅方式 中文 pdf
英文 pdf
六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9條 扣繳規定 中文 pdf
英文 pdf

 

財政部.jpg 受 理 機 關 財政部.jpg

申請人得自行或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依適用情形向下列機關申請:

申請人營業態樣 受理機關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 該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 該營業代理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但該營業代理人依約定不經收價款 給付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給付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scroll.png 檢 附 文 件 scroll.png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檢附下列文件,郵寄或親送至本局辦理(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
  •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申請書  (1份合約書以1份申請書為原則)
  • 已簽署生效之合約書影本,如為海運事業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經營業務者,應檢附船務代理合約影本及航政機關核准代理登記文件影本。(上述文件如為外文,應檢附中文譯本)
  • 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檢附授權書正本
    • 授權書免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 無法檢附正本者,應敘明理由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授權書:
    • 由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申請
    • 代理人之營業代理合約或船務代理合約中已約定相關代理範圍,並檢附該代理合約影本

 

coin.jpg 納 稅 方 式 coin.jpg

申請人營業態樣 納稅方式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分支機構 由該分支機構依照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繳納暫繳稅款。年度終了後,再依第71條規定繳納結算應納稅額並辦理結算申報。
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 由該營業代理人負責扣繳
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但該營業代理人依約定不經收價款 照有關扣繳規定由營業代理人負責報繳或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由給付人扣繳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

 

documents.png 相關解釋函令規定 documents.png

解釋函令內容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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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25條規定計算所得額者不得扣除其在臺分支機構之當年度虧損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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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