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 用 範 圍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含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固定營業場所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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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及申請書
序號 | 法規或申請文件 | 內容摘要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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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所得稅法第25條 | 法源依據 | 中文 pdf 英文 pdf |
二 |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審查原則 | 審查原則 | |
三 |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申請書 | 申請書範本 | odt docx pdf |
填表範例 | odt docx pdf | ||
四 |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授權書 | 授權書範本 | odt docx pdf |
填表範例 | odt docx pdf | ||
五 | 所得稅法第98條之1 | 納稅方式 | 中文 pdf 英文 pdf |
六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9條 | 扣繳規定 | 中文 pdf 英文 pdf |
受 理 機 關
申請人得自行或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依適用情形向下列機關申請:
申請人營業態樣 | 受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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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 | 該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 | 該營業代理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但該營業代理人依約定不經收價款 | 給付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 給付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
檢 附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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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檢附下列文件,郵寄或親送至本局辦理(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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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 稅 方 式
申請人營業態樣 | 納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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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分支機構 | 由該分支機構依照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繳納暫繳稅款。年度終了後,再依第71條規定繳納結算應納稅額並辦理結算申報。 |
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 | 由該營業代理人負責扣繳 |
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但該營業代理人依約定不經收價款 | 照有關扣繳規定由營業代理人負責報繳或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由給付人扣繳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 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 |
相關解釋函令規定
解釋函令內容 | 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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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之國際運輸事業將船舶以「光船」、「計時」或 「計程」方式提供予我國營利事業使用之課稅規定 | |
依第25條規定計算所得額者不得扣除其在臺分支機構之當年度虧損 | |
外商經營人力派遣業務之收入無第25條之適用 | |
外商在我國境內承包工程由國外採購材料等之價款仍應依法課稅 | |
外商依第二十五條核計所得額者其非營業收入或損失之申報釋疑 | |
外國國際空運事業以其是否載運客貨出境決定應否課稅 | |
提供專門技術供獨家使用之報酬屬權利金∕提供專門技術供獨家使用不適用15%核計所得規定 | |
外商出售境內之出租設備不適用15%核計所得規定∕外商將境內出租設備出售應依法納稅 | |
外商依技術合作契約提供技術資料收取之酬金屬權利金性質 | |
外商提供專利權取得之實施費使用費非屬技術服務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