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十條,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一,增訂第十二條之二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施行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外,自公布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並修訂施行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產業創新條例(連結至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連結至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連結至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 相關申請表單下載(連結至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我國個人或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
- 我國個人或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pdf
-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同時符合本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之一規定,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及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擇一適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個人或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辦法
個人或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pdf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pdf
租稅優惠限制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
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獎勵或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獎勵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