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
租金補貼及相關租稅優惠(房客):
租稅優惠 | ● 租金補貼免計入所得課稅。 ● 所得稅申報得申報扣除租金支出: (一)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得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上限12萬元) (二)申報113年度及後續年度綜合所得稅:得申報特別扣除額(金額上限18萬元,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不適用) |
---|---|
申請資格 | ●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已成年(滿18歲);或雖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或雖未成年,父母之一方死亡,另一方非本國人。 ● 家庭成員(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無自有住宅,亦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 (二)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之標準。 (111年度各類所得給付總額(含分離課稅所得)之平均每人每月標準:臺北市5萬7,039元、新北市4萬8000元、桃園市4萬7,931元、臺中市4萬6,416元、臺南市4萬2,690元、高雄市4萬3,257元、金門縣及連江縣3萬9,309元、其餘縣市4萬2,690元) ● 更多申請條件、家庭年所得及財產限制資訊(連結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
申請期限 | ● 112年7月3日上午9時起至113年12月31日下午5時止 |
申請補貼 | ● 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連結至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網站) |
查詢服務 | ● 公益出租人承租人查詢 (連結至內政部公益出租人查詢網) |
下載專區 | ● 租金補貼申請彙整資訊(【112-113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一次告知單) |
專區連結 | ● 租金補貼資訊(連結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
公益出租人及相關租稅優惠(房東):
租稅優惠 | ● 公益出租人:房屋所有權人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享有稅賦優惠。 (一)綜合所得稅:承租人若享有租金補貼,房屋所有權人(且需為出租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110年6月1日起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5,000元免稅額度(主管機關:國稅局)。 (二)房屋稅:同自住住家用稅率1.2%(主管機關:地方稅捐稽徵機關)。 (三)地價稅:適用稅率2‰(依各地方政府之地價稅優惠自治條例認定)(主管機關:地方稅捐稽徵機關)。 |
---|---|
節稅試算 | ● 公益出租人租賃所得簡易試算表(ods、xlsx)下載(試算結果僅供參考,正確稅額仍依實際申報核定為準) |
試算教學 | ● 公益出租人租賃所得簡易試算表教學影片(連結至北區國稅局YouTube) |
查詢服務 | ● 公益出租人出租人查詢 (連結至內政部公益出租人查詢網) ● 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直轄市、縣(市)聯絡窗口) (連結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
認定流程 | ● 公益出租人認定流程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
下載專區 | ● 公益出租人申請書(承租人有申請租金補貼版)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 公益出租人申請書(承租人未申請租金補貼版)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 為公益出租人認定作業所需,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政府代為查調戶籍及財稅資料同意書(範本)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 租金補貼申請彙整資訊(【112-113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一次告知單) |
專區連結 | ● 公益出租人 (連結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 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手冊 (連結至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