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復查案件 |
- 復查申請書。
- 核定稅額通知書或罰鍰裁處書。
- 繳款書正本或繳納之收據影本。
- 與復查項目相關之證明文件。
- 委託申辦時需檢附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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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項稅款補發稅單事項 |
- 申請書(應敘明納稅人姓名或名稱、統一編號、戶籍地址或營業地址、稅目、年期等)。
- 委託申請者,應另附委任書(授權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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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提供擔保品案件 |
- 申請書
- 提供擔保標的清單
- 擔保切結書
- 其他相關文件,如:
(1)以土地擔保,應附地價證明書、分區使用證明等。 (2)以房屋擔保,應附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房屋現值證明書(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等)。 (3)以上市股票、公債或銀行存單擔保,應附已蓋妥所有權人印鑑之質權設定申請書及股票、公債或存單等。 (4)擔保品由第3人提供者,應另附第3人擔保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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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儲蓄免扣證之核發 |
- 申請書。
- 如有舊卡,則以舊卡換發。
-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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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 |
- 申請書。
- 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正及印章。
- 委託申請者,應另附委任書(授權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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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媒體申報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
- 股利憑單申報書。
- 媒體檔案遞送單。
- 中、英文合併檔(磁帶、磁片或光碟片)。
- 事務所媒體檔案遞送單扣繳單位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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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 |
- 扣免繳憑單報核聯(外僑扣繳憑單1、2、3、4聯皆需檢附核驗)。
- 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書、股利憑單申報書或合記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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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股利分配資料之申報 |
- 股利憑單報核聯。
- 大陸地區股東股利分配明細表,非居住者股東股利分配明細表及盈餘緩課股票明細表一、二聯。
- 股利憑單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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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非營利事業單位申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
- 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 房屋稅單影本。
- 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 扣繳單位及扣繳義務人印章。
- 扣繳義務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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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扣繳單位申請更正扣繳內容案件 |
- 申請書。
- 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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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請更正股利分配申報資料 |
- 申請書。
- 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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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扣繳單位申請補發扣繳稅款繳納證明。 |
申請書。 |
13.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申請更正或留抵案件 |
- 申請書。
- 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正本。
-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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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非扣繳所得資料更正註銷 |
- 申請書。
- 核定通知書。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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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機關團體申請所得稅免扣繳稅款案件 |
- 申請書。
- 法人或機關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 組織章程影本(應註明『確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負責人願負法律責任』,並加蓋負責人印章)。
- 主管機關核備組織章程之公文書影本。
- 現任董(理)監事或委員名冊(應註明職稱、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與主要捐贈人之關係,職工福利委員會免檢送)。
- 基金及收入存放銀行、支庫、合作社之存款簿(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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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申請退稅支票展延及補發 |
- 申請展延
(1)原發退稅支票 (2)身分證明文件
- 申請補發
(1)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 (3)申請補發未逾發票日一年之退稅支票,屬禁止背書轉讓者,應檢附掛失止付文件,如屬未禁止背書轉讓者,應檢附法院除權判決證明文件,逕向付款銀行請求補發。
- 委託申請者,應另附委任書(授權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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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申請全國財產歸戶資料 |
- 申請書。
-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申請全戶資料者,同戶之已成年親屬,檢附被查調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未成年親屬,檢附戶口名簿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如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
- 繼承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委任書(授權書)及受任人身分證、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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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申請閱覽卷宗案件 |
- 申請書(應敘明欲申請閱覽之文書或資料之種類或名稱、稅目、年期、統一編 號,申請人處並加蓋印章。)(備註:審查報告之閱覽範圍僅限於核定通知書各計算項目之核定額及調整理由)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1)法人:商業登記有關證件影本。 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2)自然人:身分證影本
- 委任代理調閱者,附委任書(授權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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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申請公務人員迴避案件 |
- 申請書(敘明申請迴避原因及事實)。
- 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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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申請國家賠償案件 |
- 請求書。
-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1)法人:商業登記有關證件影本。 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2)自然人:身分證影本。
- 原處分書以及認定違法相關證明文件(無原處分者,免附原處分書)。
- 造成請求權人損害之證明文件。
- 委任代理人辦理請求時需檢附委任書(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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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 |
一、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
- 債權人為個人,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正、影本。
- 債權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檢附商業登記有關證件影本。
- 債權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檢附原取得執行名義時,呈送法院經認定具當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 授權代理人或受委任之受任人,除應檢附上述三項之一之證明文件外,尚應加附下列文件:
(1)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 (2)代理人或受任人之身分證正、影本。
二、應檢附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
- 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正、影本。(不得上訴案件為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正、影本)
- 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正、影本。
- 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正、影本。
- 司法機關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正、影本。
- 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正、影本。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正、影本。
- 法院核定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調解書正、影本。
-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正、影本。
- 依仲裁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取得之仲裁人判斷書及法院發給之准許執行裁定書(當事人如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可執行者,則不需提出法院「准許執行」之裁定書)正、影本。
- 其他:(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應具結均與正本相符,且債權確未受清償及該執行名義並未喪失執行力,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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