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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應注意事項
  1. 便利納稅義務人,任何縣市稽徵機關開徵之稅款,皆可向各地任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財政部75.05.02台財庫第 7500188號函)。
  2. 金融機構於營業時間結束後或未設置電腦連線設備之金融機構所收稅款,可作次日帳處理,並在繳款書各聯加蓋「次日記帳」等字樣之戳記。逾繳納期限者,其滯納金、利息應計算至繳納日止(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8條)。
  3. 納稅義務人遺失已繳納繳款書收據聯,申請補發時,應請其逕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繳納證明。
更新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