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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減免專區
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
①拍照存證、②檢附文件、③申請減免(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一、災害損失減免注意事項
  1. 遭受不可抗力災害請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報災害損失(前開申報期限如財政部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2. 個人申報災害損失時請檢附損失證明文件(如照片)及受損財產之取得憑證(如欠缺憑證,請於申報表中估列取得時間、金額)。
  3. 辦理方式可利用書面、傳真、電話或網路向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為之,但有接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則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4. 營利事業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未投保險者,報備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只要檢附如下資料文件即予書面審核。
  1. 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火災損失者則免附)。
  2. 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3.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則免附)
  4.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固定資產及設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者,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1. 審理單位:
  1. 未符書面審核之案件,原則上,以受災地點所在地之國稅局為受理勘查機關,俟勘查後再將勘查結果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2. 符合書面審核者,若向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則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逕行核定。若直接向災害損失發生所在地國稅局報備時,由受理單位將相關報備資料,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國稅局,依書面審核作業方式辦理。
  3. 其屬分支機構者,以個別分支機構為單位,分別適用前2款規定。
二、線上申辦(以下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綜所稅 災害損失勘查(免用憑證)
申請因天災事變辦理綜合所得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作業(須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
營所稅 申請災害損失勘查(免用憑證)
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作業(免用憑證)
營業稅 申請減免查定營業額 (免用憑證)
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作業(免用憑證)
貨物稅 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作業(免用憑證)
菸酒稅 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作業(免用憑證)
線上申辦進度查詢
三、相關書表(以下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綜合所得稅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
個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
營所稅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帳簿憑證滅失申請書
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
貨物稅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
菸酒稅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
營業稅 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
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日數申請書
各國稅適用 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經濟弱勢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委任書
※災害損失減免一覽表 odt  pdf

 

更新日期:202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