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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申報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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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災害損失申報注意事項
    1. 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之民眾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照片或證明文件,報請轄區稽徵所派員勘查;又重大災害地區之災民,申報損失金額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可憑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予以書面審核,免現場勘查。經核定後,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得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2. 辦理方式可利用書面、傳真、電話或網路向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為之,但有接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則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3. 營利事業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未投保險者,報備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只要檢附如下資料文件即予書面審核。
      1. 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火災損失者則免附)。
      2. 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3.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則免附)
      4.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固定資產及設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者,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4. 審理單位:
      1. 未符書面審核之案件,原則上,以受災地點所在地之國稅局為受理勘查機關,俟勘查後再將勘查結果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2. 符合書面審核者,若向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則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逕行核定。若直接向災害損失發生所在地國稅局報備時,由受理單位將相關報備資料,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國稅局,依書面審核作業方式辦理。
      3. 其屬分支機構者,以個別分支機構為單位,分別適用前2款規定。
  2. 線上申辦:(下列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1. 綜所稅
      1. 災害損失勘查(免用憑證)
      2. 申請因天災事變辦理綜合所得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作業
        自然人憑證
        健保卡
    2. 營所稅
      1. 申請災害損失勘查(免用憑證)
      2. 申請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作業(須使用工商憑證)
    3. 營業稅
      1. 申請減免查定營業額(免用憑證)
      2. 申請因天災事變辦理營業稅延期繳納稅款作業(免用憑證)
    4. 貨物稅

      申請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辦理貨物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作業(須使用工商憑證)

    5. 菸酒稅

      申請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辦理菸酒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作業(須使用工商憑證) 

  3. 線上申辦進度查詢(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4. 相關書表:(下列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1. 綜所稅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

    2. 營所稅
      1.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A4橫印)
      2.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3. 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日數申請書

    4. 貨物稅及菸酒稅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5. 延期或分期繳納
      1. 個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
      2. 因天災事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委任書  
      3. 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
    6. 各項稅捐災害損失減免相關規定一覽表 pdf  odt
更新日期: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