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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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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 0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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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二、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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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w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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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1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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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此外請講師若非雇用關係,仍適用薪資所得的相關免稅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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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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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0 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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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二、個人工作上之勞務提供為薪資所額,與僱傭關係無關。
三、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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