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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答案: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至其選擇依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答案: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
  1. 如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已經年滿60歲,申報時不需檢附證明文件,只要把基本資料填寫清楚即可。
  2. 如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未滿60歲,則應符合下面條件之一: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 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 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答案:
扣繳單位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按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所得稅法第88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3條及第13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房東應按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但如果該支票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者,可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入清償年度之所得。
答案:
  1. 扣繳義務人給付員工之資遣費,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108年度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 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 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 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 舉例說明,A公司108年度資遣王先生(服務年資10年)並發放資遣費190萬元,由於資遣費係屬稅法規定之退職所得,故A公司109年1月份應申報王先生退職所得為50,000元【計算式:(190萬-18萬*10年)/2=5萬】
答案:
納稅義務人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事後發現有資料漏報或錯誤欲更正情事時,於申報期間內,請您將資料增修完成正確後,重新上傳申報!系統採最後上傳資料為準;請注意!如採用「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的戶號」上傳申報成功者,同一天可上傳5次。但如在申報期限屆滿過後才發現資料有誤者,則必須填寫1份包含前次已申報資料之完整申報書向戶籍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更正申報,並於申報書右上角處加註「更正後」字樣,及填寫原網路申報完成時回傳之檔案編號,以利稽徵機關後續處理作業。
答案:
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
  2. 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答案:
經稽徵機關核定為退稅的案件,分三批次辦理退稅:
  1. 申報年度之7月底:網路申報、線上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案件或遞送試算稅額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
  2. 申報年度之10月底:5月11日以後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 遞送試算稅額退稅確認申報書,以及5月10日前非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試算稅額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
  3. 申報次年度之1月中旬:逾期申報及申報為繳稅經稽徵機關核定為退稅之案件。
答案:
房屋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的利息等)可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得以租金收入的43%為必要費用,也就是以當年度租金收入的57%作為當年度之租賃所得。
答案:
  1.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2. 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答案:
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時,應檢附買賣契約書等證明文件,按實際買賣所得申報,倘相關證明文件因年代久遠遺失,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惟個人出售房屋,原則仍應以出售時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作為出售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倘納稅義務人不依實際買賣所得誠實申報,只按部頒標準申報或核定,一旦稽徵機關查獲實際買賣所得,將造成短、漏報情事,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除補稅外,自應加處罰鍰。
答案: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捐,是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計算繳納之稅捐,並非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捐,並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一定金額以下者免徵的規定,所以不論應納稅捐是多少元,都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稅款。

 
更新日期: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