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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
答案:
菸酒稅屬於特種消費稅,是對於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與「酒」兩種產品,於出廠或進口時所課徵的稅賦。
答案:
菸酒稅納稅義務人,可分為下列5種情形:
  1. 國內產製之菸酒,其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
  2. 委託代製之菸酒,其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之產製廠商。但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者,得向國稅局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3. 國外進口之菸酒,其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4. 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其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
  5. 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其納稅義務人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答案: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下列書表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1. 繳款書證明聯。
  2. 產銷月報表及免稅菸酒出廠明細表。
  3. 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
  4. 出廠送貨單使用情形月報表。
  5. 未稅倉庫進出倉情形月報表。
  6. 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 其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答案:
應納菸酒稅之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菸酒稅:
  1. 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
  2. 運銷國外者。
  3. 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4. 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
答案:
菸酒產製廠商自行依據外銷文件填具出廠送貨單免稅出廠,但應於菸酒出廠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附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銷案;逾期未辦理銷案,國稅局將依規定補徵菸酒稅款。
答案:
菸酒稅採從量課稅,按其單位應徵稅額乘以當月份出廠應稅數量或進口應稅數量。
答案:
外銷已稅菸酒,應由產製廠商於菸酒出口後,檢具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證明文件及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答案:
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更新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