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公司於解散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及欠稅時,清算人即應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並將其事務移交破產管理人時,其職務即為終了,清算人應不發生負責清繳稅捐之問題。如清算人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而又未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者,即應負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繳清稅捐之義務。
公司於解散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及欠稅時,清算人即應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並將其事務移交破產管理人時,其職務即為終了,清算人應不發生負責清繳稅捐之問題。如清算人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而又未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者,即應負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繳清稅捐之義務。
答案: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外,仍會採行下列保全措施: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外,仍會採行下列保全措施:
- 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 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答案: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及財政部訂頒「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規定,除提供相當擔保外,稅捐稽徵機關採取限制出境保全措施,相關欠繳金額及限制出境條件如下表: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及財政部訂頒「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規定,除提供相當擔保外,稅捐稽徵機關採取限制出境保全措施,相關欠繳金額及限制出境條件如下表:
單位:萬元(新臺幣) | |||||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 ||||
欠繳金額 | 限制出境條件 | 欠繳金額 | 限制出境條件 | ||
已確定 | 未確定 | 已確定 | 未確定 | ||
100以上未達300 | 150以上未達450 |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且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 | 200以上未達600 | 300以上未達900 |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且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 |
300以上未達1,000 | 450以上未達1,500 |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出國頻繁。 (二)長期滯留國外。 (三)行蹤不明。 (四)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 |
600以上未達2,000 | 900以上未達3,000 |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營業狀況異常者。 (二)負責人出國頻繁。 (三)負責人長期滯留國外。 (四)負責人行蹤不明。 (五)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 |
1,000 以上 |
1,500 以上 |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者。 | 2,000 以上 |
3,000 以上 |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者。 |
答案: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4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4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 限制出境已逾五年。
- 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
-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但一部撤銷且其餘未撤銷之欠稅金額達限制出境所定標準,或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其出境限制不予解除。
- 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達限制出境所定標準。
- 欠稅之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 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答案: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及「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規定,擔保品種類及計值方式如下表: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及「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規定,擔保品種類及計值方式如下表:
種類 |
計值方式 |
---|---|
黃金 |
按9折計算。 |
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 |
按8折計算。 |
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 |
按8折計算。 |
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 |
按面額計值。 |
銀行存款單摺 |
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
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
土地按公告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算。但納稅義務人主動提示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
其他財產 |
稅捐稽徵機關應先調查該財產確屬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及其價值後,報經財政部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