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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
Q1:什麼是行政處分?

答案:

  1. 所謂行政處分,就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2. 現在各類的處分書後面都會註明救濟途逕,因此當您收到書面的行政處分時,請您多留意上面的說明,如此才能完整的保障您的權益。(參考法條:訴願法第1條、第2條、第3條)

 

Q2:訴願決定後還有什麼救濟途徑?

答案:

  1. 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採2級2審制。
    1. 如果不服訴願之決定,或訴願機關於人民提起訴願後3個月內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仍不為決定者,人民即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無須再經過訴願之程序,如不服高等行政法院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裁判者,得向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2. 易言之,增加法院以裁判者之立場,處理人民與機關間爭議之機會,係法治國家保障人民權利之重要表徵。
  2. 提起再審:如果訴願決定後,未能依前項規定期限向高等行政法院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但有訴願法第97條規定之情形者,得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
更新日期:2023-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