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期貨交易稅
答案:
期貨交易稅是對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依照期貨交易稅條例規定所徵收的稅。
答案:
期貨交易稅是買賣雙方交易人均須負擔,由期貨商代徵繳納。
答案:
期貨交易稅是由期貨商在交易的當日,按照規定稅率向買賣雙方交易人代徵,並於代徵的次日,填具「期貨商代徵期貨交易稅稅額繳款書」,將代徵稅款向銀行代收稅款處繳納。
答案:
期貨商應將每日期貨交易之交易人姓名、地址、期貨交易名稱、數量、金額及代徵之稅額等,列具清單或錄製媒體資料,於次月5日前填報所轄國稅局。
答案:
期貨商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代徵獎金以新臺幣2千4百萬元為限。
答案:
期貨商不依規定向所轄國稅局填報期貨交易清單或媒體資料,或所填報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處罰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怠報金。
答案:
期貨商不履行代徵義務,或其應行代徵之稅額有短徵、漏徵的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外,另處所漏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鍰。
答案:
  1. 目前課徵期貨交易稅的上市期貨計有股價類期貨契約、利率類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及其他期貨交易契約等。
  2. 期貨交易稅是買賣雙方交易人於契約到期前或到期以現金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之市場價格,依下列規定課徵:
    1. 股價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10萬分之2。
    2. 利率類期貨契約:
      1. 30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百萬分之0.125。
      2. 中華民國10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百萬分之1.25。
    3. 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按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課徵千分之1。
    4. 其他期貨交易契約:如黃金期貨交易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百萬分之2.5、匯率類期貨契約案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百萬分之1、原油期貨交易契約案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百萬分之5。

 

更新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