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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不動產(房屋、土地)篇
 
答案:
本條例主要係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除屬供自住等本條例第5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案:
從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止。例如取得不動產於100年1月1日辦竣不動產登記,100年12月31日訂定銷售契約出售該不動產,持有期間為1年。
答案:
銷售不動產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情形如下:
  1.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含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 所有權人原符合第(1)點規定,但本人或配偶購買另1戶房屋,以致於出售第1戶房屋時擁有2戶房屋,只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該第1戶房屋;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該新房地,而且出售後仍符合第(1)點規定(即本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1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3. 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 
  4.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例如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
  5.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 
  6. 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 
  7.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
  8. 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
  9. 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
  10. 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11. 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12. 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
答案:
本條例所稱「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應就個案事實情形加以判斷認定,民眾有這2種原因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情形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書面說明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答案:
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 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稅率10%。持有期間係從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止。99年10月1日購買完成移轉登記不動產,於101年3月1日訂約賣出,持有期間超過1年但在2年以內,須繳交10%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為銷售價格乘以10%。
答案:
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訂立銷售契約,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高額貨物及勞務部分仍維持課徵,納稅義務人若有銷售高額貨物或勞務者,仍應依法繳納並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高額貨物及勞務篇
 
答案:
  1. 在我國境內產製或進口一定金額以上之高額消費貨物。
  2. 在我國境內銷售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
答案:
指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消費之入會權利。
答案:
指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廠商登記之產製廠商,從事產製價格300 萬元以上小客車、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以上之遊艇、價格50萬元以上家具或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答案:
產製或進口高額消費貨物稅率一律為10%。
答案:
銷售50 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稅率為10%。
答案:
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更新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