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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答案:
  1.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2. 依前揭規定,該營業稅稅單影本仍需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後方屬合法憑證。
答案:
經營兩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結算申報時,純益率應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
答案: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祇剩1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而其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時,則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答案:
依所得稅法第74條規定,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同法第40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之。
答案:
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其變更之日前未滿一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答案:
營利事業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於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辦理。
答案:
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第6目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第3款、第4款及第14條第2項規定,為受委任工作者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6%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但不得再依第1目及第2目規定重複列報退休金費用。
答案:
  1.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移轉訂價報告至少需包括:
    1. 營利事業之產業及經濟情況分析;
    2. 受控交易各參與人之功能及風險分析;
    3. 可比較程度分析;
    4. 可比較對象之選定;
    5. 最適常規交易方法之選定;
    6. 其他參與人採用之訂價方法;
    7. 依最適常規交易方法評估是否符合常規或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之情形及
    8. 依常規交易原則辦理之情形等項目。
  2. 營利事業之移轉訂價報告只要具備上述項目,至於格式如何,或以何種形式表達,財政部尚無強制規定。
答案:
營利事業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並無營利事業應於辦理 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繳交「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惟依同準則第22條第4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移轉訂價調查時,營利事業 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以供稽徵機關查 核;營利事業如因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限內提示,則應於期 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最長不能超過1個月,且以1次為限。
答案:
產業創新條例採行政機關橫向分工審查機制,依受理機關說明如下:
  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 當年度研發活動之認定: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即年2月1日至5月31日間),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始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2. 部分研發支出之專案認定:以下支出項目應經專案認定,與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之申請認定併案提出。
      1. 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
      2. 購買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
      3. 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4. 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
  2.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連同1.文件資料,併結算申報書送交稅捐稽徵機關核定。
答案:
依據「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仍認屬符合該款免稅要件:
  1. 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2. 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答案:
  1. 按「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廣告品。」「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分別為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2目、第7目、第12目及第13目所規定。
  2. 所詢公司贊助藝人婚禮的喜餅廣告費用之列支,如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以促銷為目的,得以廣告費用列支,並應保存載有相關資料之報章雜誌,作為認列廣告費用之原始憑證。另贊助藝人婚禮喜餅之價金,係屬所贊助藝人之其他所得,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答案: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得免依同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至停業並非解散、廢止仍應辦理暫繳申報,惟如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得免辦理暫繳申報。(財政部92.1.16台財稅字第0910457223號令、財政部53.1.14台財稅發第00519號令及財政部82.6.22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
答案:
  1. 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自75年實施以來,階段性目標已達成,財政部爰以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廢止,並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生效。
  2. 102年12月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5項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應符合全部改使用電子發票、經營零售業務、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之規定,始得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
答案:
項目 102至111年度 112年度以後
稅率範圍 12%~15% 12%-15%
徵收率 12% 12%
扣除額 50萬元 60萬元
長期持有優惠
優惠措施適用範圍
  1. 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交易所得。
  2. 自股票取得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滿3年以上者。
  1. 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交易所得。
  2. 自股票取得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滿3年以上者。
優惠內容 按股票交易所得之1/2計算基本所得額。 按股票交易所得之1/2計算基本所得額。
答案:
與我國訂有租稅協定國家之營利事業如有依法應課徵所得稅之營業利潤,但依租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之規定應減免所得稅者,應檢附該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中華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結算申報,或由其營業代理人申報納稅者,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檢附前述規定之文件,併同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由稅損稽徵機關核定減免稅之所得額。
答案:
符合「避風港法則」(財政部106年12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0690號令)之營利事業可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其規定如下:
  1. 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我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5億元。所稱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指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成員與我國境外其他成員間所從事之受控交易總額,不分交易類型,其交易所涉我國境內營利事業之收入或支出,以絕對金額相加之全年總額。
  2. 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2個以上營利事業成員者,依個別成員分別適用上開規定;其有2個以上營利事業成員應備妥及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者,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序文後段規定指定其中1個營利事業成員備妥及送交。
答案:
  1.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規定,集團主檔報告應涵蓋內容如下:
    1. 組織結構
    2. 經營狀況概述
    3. 集團無形資產
    4. 集團成員間之融資活動
    5. 集團財務稅務情形
  2. 營利事業之集團主檔報告只要具備上述項目,至於格式如何,或以何種形式表達,財政部尚無強制規定,集團主檔報告參考範本已於網站建置相關資料(財政部賦稅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dot.gov.tw;路徑:首頁/反避稅專區/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參考範本)供營利事業參考。
答案:
由我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揭露送交成員相關資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2個月內,將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採網路或媒體申報方式,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答案:
目前沒有統一的捐贈收據格式。惟機關團體所開立之捐贈收據應載明事項如下:
  1. 捐贈者姓名或單位名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
  2. 捐贈金額、品名、數量。
  3. 受贈單位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負責人(代表人)姓名,並加蓋印章。
  4. 受贈單位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立案日期、文號。
  5. 流水號及出據日期。
更新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