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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
答案:244萬
答案:
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者,應該由同一順序其他未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若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時,則由配偶申報。若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時,則由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申報。(民法第1176條)
答案:
  1. 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於得知有繼承權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申報時應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2.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如未於繼承開始起算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視為拋棄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
答案:
被繼承人死亡時,下列財產皆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1.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
  2.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的財產。
  3. 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5條;民法第1017條)
答案:
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 係受死亡宣告,以法院宣告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前述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29條)
答案:
  1. 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票,遺產價值依照死亡日上市或上櫃股票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若死亡日當天無買賣價格時,依照死亡日前最後一天上市或上櫃股票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若干股票價值有劇烈變動之情形,則依照死亡日前一個月內該項上市或上櫃股票各日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計算。
  2. 股票若為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或登錄為興櫃股票者,於其契約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後至開始櫃檯買賣前,應依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計算。(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
答案: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票,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計算。獨資、合夥商號以登記資本額估算,若屬依規辦理年度結算申報者,其計算方式比照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票之估算。於計算公司資產淨值時,土地價值部分,應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現值計算。當公告現值大於帳面價值時,應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現值計算,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但帳面價值高於公告現值之情況,以帳面價值為準。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數額,應以國稅局核定數為準。(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財政部71.6.19台財稅第34573號函、財政部72.5.12台財稅第33328號函)
答案:
遺產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辦理遺產稅申報前,因為政府實施市地重劃,以致於申報時土地面積較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面積少,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地號、面積及公告現值為準,申報遺產課稅。(財政部71.1.21台財稅第30463號函)
答案:
  1.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前揭親屬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時價為計算標準。
  2. 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上市上櫃或興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作為時價,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惟若受贈人與被繼承人間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無親屬關係,則不必併入遺產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行政法院判例73判466、財政部82.3.18台財稅第821480434號函、財政部83.7.27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
答案:
  1.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必要時,得於繳納限期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
  2. 依同法第2項規定,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惟須依同法第3項規定,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更新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