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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定義
對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高價貨物及勞務,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課徵對象及範圍

  1. 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或進口一定金額以上之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家具或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3. 在我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

  1. 銷售房屋、土地: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
  2. 產製特種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3. 進口特種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4. 銷售特種勞務者:為銷售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

 

主要法令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更新日期:2024-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