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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遺產稅延期申報

應檢附文件:
* 繼承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 被繼承人死亡診斷證明書正本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乙份。
*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如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加蓋繼承人印章。
* 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正本及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表示繼承經准予備查之文件。
* 死亡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檢附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如係在中華民國境外委託時,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關簽證;如係在大陸地區委託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繼承人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繼承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應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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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