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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受理查詢金融遺產申請

應檢附文件: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被繼承人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請併同申請書存檔)。
*申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請影印併同申請書存檔)。
*如非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繼承人時,應另檢附加蓋申請人印章之繼承系統表(請併同申請書存檔)。
*申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如於繼承開始起已逾三年並應檢附向被繼承人住所所在地法院表示繼承經准予備查之文件(請影印併同申請書存檔)。
*申請人為大陸籍配偶,自繼承之日起3年內,大陸籍配偶得以居留證(有註明依親與本國配偶之姓名)為身分證明文件。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除上述資料外,另檢應檢附委任一方之授權書或委任書或同意書,(如係在中華民國境外委託時,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關簽證;如係在大陸地區委託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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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