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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設立、變更登記

一、 作業目的及範圍
提供非營利事業單位開立銀行帳戶及辦理所得稅扣繳申報。申請新設立或變更之扣繳單位限屬於本區局者才能作業。
二、 應備文件
(一) 設立登記
1. 填寫「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並加蓋該扣繳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2. 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3. 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4. 所在地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文件,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5.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註銷時請檢附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乙份。
(二) 變更或註銷登記
1. 填寫「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並加蓋該扣繳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2. 申請變更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 扣繳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三)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如係在中華民國境外委託時,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關簽證;如係在大陸地區委託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此時除應依前述規定核驗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外,應核驗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承辦同仁得要求與申請人以電話進行是否有委任或授權情事之確認。承辦同仁並應將該影本併申請書及委託書留存備查。前述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取得納稅義務人本人之合法授權時,所為代理人之行為無須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三、 應注意事項
(一) 服務對象限定為非營利事業單位,屬營利事業之變更應洽營業稅服務區處理。
(二) 申請新設立者,於建立資料前應先以該扣繳單位名稱查詢有無申請紀錄如已申請則不另配新號。
(三) 非營利事業單位申請註銷或變更扣繳義務人、扣繳單位名稱、組織、地址等均比照申請設立登記程序辦理;惟地址變更,應向遷入地之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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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還有其他疑問,您可撥打我們的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000-321,我們會儘快為您解答問題

更新日期:202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