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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查詢

應檢附文件:
* (一)申請書。(由民眾填寫)
* (二)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
* 1.債權人為個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影本。
* 2.債權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核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影本(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得以1、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之登記表,或2、公司法第392條規定之登記事項證明書(代替),並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外國法人在臺未辦登記者,應檢附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之授權書及該法人組織於當地國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若當地國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無法確認授權者之授權行為是否合法適格,應另檢附公司章程或其他證明文件以表彰其為該法人執行業務範圍之負責人、經理人身分。如文件為外文者,並應檢附駐外機構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
* 3.債權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檢附原取得執行名義時,呈送法院經認定具當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 4.(1)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負責人親自申請時應檢附其身分證正本。(2)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應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5. 債權人如屬未成年者(包括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申請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由為法定代理人之父母二人共同(或監護人)簽章代為申請,如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父或母)代為查詢時,應檢附委任一方之授權書或委任書或同意書;如由法定代理人共同委任第三人代理時,應檢附共同授權書或共同委任書(授權書或委任書上委任人簽章部分,應有法定代理人二人共同之簽章),由代理人代為申請,此時除應依前述規定核驗申請人(無身分證時,以戶口名簿代替)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證明文件外,應核驗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所提示之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承辦同仁並應將該影本併申請書及委託書留存備查。
*6. 限制行為能力人自行申請案件,應檢附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
* (三)檢附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
* 1.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影本。(不得上訴案件為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正、影本)。
* 2.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影本。
* 3.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正本、影本。
* 4.司法機關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正本、影本。
* 5.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正本、影本。
* 6.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正本、影本。
* 7.法院核定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調解書正本、影本。
* 8.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正本、影本。
* 9.依仲裁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取得之仲裁人判斷書及法院發給之准許執行裁定書(當事人如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可執行者,則不需提出法院「准許執行」之裁定書)正本、影本。
* 10. 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11.其他法律規定文件正、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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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