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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補發遺產稅證明書

應檢附文件:
*繼承人為中華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
*繼承人為外籍人士,應檢附護照或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正本。
*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正本。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如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乙份。
*申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請影印併同申報書存檔),例如:
1、戶口名簿。
2、國民身分證正本。
3、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表示繼承經准予備查之文件。
4、國外出具之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證明文件等。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應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七) 死亡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檢附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請影印併同申請書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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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