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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取得境外平臺分潤收入適用零稅率者應檢附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YouTuber、影音創作者等網紅興起,經常性透過社群媒體或影音平臺發表創作或資訊(下稱表演勞務),授權平臺使用、收益,並自平臺取得廣告分潤、訂閱收益或觀眾贊助等分潤性質收入,財政部已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提供報繳營業稅準據。該局提醒,境內網紅倘經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取得境外平臺分潤性質收入,係源自於境外觀眾收看(消費)行為,主張「外銷勞務」而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必須提供表演勞務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適用零稅率,惟網紅營業人主張於境外平臺提供表演勞務取得該平臺分潤性質收入,係源自於境外觀眾收看適用零稅率者,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及第11條之1規定,除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所提供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以資辨識收看觀眾屬境外來源(例如:平臺結算報表、後台顯示之國家/地區別觀看或收益報表、付款入帳憑證等),據以正確區分適用稅率;倘未提出足資證明文件,無法據以認定屬在國外使用之勞務者,應按應稅規定辦理,以免申報不實。

該局呼籲,網紅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收入型態及觀眾來源,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涉及零稅率交易,務必備妥外匯收入及符合前揭說明可辨識境內外觀眾來源等證明文件並妥善保存;另考量網紅交易型態多元且新制推動甫上路,為協助網紅順利銜接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該期間內倘因一時疏忽發生短漏報稅額情形免予處罰,該局籲請網紅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

更新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