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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仍要設籍及居住,始得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並出售,該房地交易所得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享有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此外,前揭自住房地如因繼承而取得,於認定持有期間滿6年的條件時,除個人持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惟持有人於該期間內亦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乙君113年1月4日出售其於112年9月5日自甲君繼承取得的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646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按稅率10%計算繳納稅額24萬餘元,經該局以乙君未曾設籍A房地,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核定乙君應補稅額129萬餘元。乙君不服,復查主張甲君自106年12月23日買賣取得A房地並設籍自住,其繼承後仍接續居住於A房地,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案經該局以乙君持有A房地併計甲君持有期間雖滿6年(106年12月23日至113年1月4日),惟乙君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曾設籍於A房地,且乙君繼承A房地後之用水用電資料呈現0度或零星度數,核認A房地於繼承後並無供人居住使用之客觀情事,與「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要件不符,遂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繼承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者,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加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雖超過6年,惟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皆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倘未於該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或未有居住事實,或有出租情事,皆不適用該項租稅優惠。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行政救濟二股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更新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