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不論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
(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50%。
(二)交易股份或出資額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所構成。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否係由我國境內的房地所構成,指交易時被投資營利事業或其控制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之價值,占該被投資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價值之比率在50%以上。此外,計算該比率時,有關各項價值之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之價值,應參酌下列時價:1.金融機構貸款評定的價格。2.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3.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的售價。4.法院拍賣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的價格。5.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6.其他具參考性的時價資料。7.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認定。
(二)國內外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以時價計算,無時價者得按下列基礎計算,但稽徵機關查得股權或出資額價值較高者,得按查得資料認定:1.交易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的淨值。2.交易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易日的該事業資產淨值。
該局舉例說明:
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東甲君持股比例為60%,甲君於113年12月31日出售90年6月30日取得的A公司股份,甲君交易A公司股份的比率已超過A公司股份總數半數,符合第1個規定要件(交易持有被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
再查A公司113年底的財產目錄,有82年買賣取得的不動產,參考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該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的價值占A公司全部股權價值已大於50%,符合第2個規定要件(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房地價值比率)。
甲君雖在90年6月30日取得A公司股份,但交易日(113年12月31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依上開規定,甲君須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4年1月30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提醒,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應視為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規定,係以110年7月1日起之交易,做為判斷基準,亦即,不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或被投資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且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課徵所得稅,並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請留意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疏忽遭補稅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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