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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時如何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長至114年6月30日止,該局依據以往查核經驗,常見兄弟姊妹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重複扶養父、母親,致不符合列報扶養規定遭補稅的情形,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報減除本人、配偶及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113年度的免稅額每人新臺幣(下同)97,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的免稅額為145,500元。其中,納稅義務人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可認定為無謀生能力:
一、113年度所得額未超過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1萬元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有2名以上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為使該類案件各地區國稅局有一致性認定原則,財政部於114年4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5680號令訂定「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認定順序如下:(一) 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二) 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三) 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四)無法依前三款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的人列報。至於第四款所指「實際扶養事實」,則參考申報扶養者所提出下列事實證明綜合判斷,如實際同居天數、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實際負擔醫藥費、長照費用、住宿費用、探視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天數或其他扶養事實等事證。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乙君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同時申報母親丙君為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因該局否准甲君認列丙君的免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惟經丙君出具切結書,並表示112年度確實與乙君同居一家,且受其扶養,該局遂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不論父母是由子女共同扶養或輪流扶養,最佳的列報方式,是由兄弟姊妹間協議列報。此外,民眾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於報稅後發現申報錯誤,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更新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