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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交易課徵營業稅新制輔導期至115年6月30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社群平臺、網路自媒體蓬勃發展,「網紅經濟」正夯,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就網路平臺與發表創作者(網紅)間,由平臺提供交易環境、流量或技術服務,就廣告、付費訂閱等交易價款按約定比例分潤之合作模式,釋明營業稅之課徵規範。

該局說明,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二)具備營業牌號。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四)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起徵點為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5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交易課稅新制係針對「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新興交易態樣所進行之規範,境內網紅收入不僅要看契約簽訂雙方(網紅及平臺)所在地作為核課的準則,同時也需由「觀眾所在地」來判斷,並依營業規模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具體區分如下:

網紅

平臺 觀眾所在地 加值型營業人稅率 小規模營業人稅率
境內網紅 境內 不區分境內或境外 5% 1%
境外 境內 5% 1%
境外 0% 1%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於114年1月自境外平臺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100萬,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70%,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30%,甲君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核課如下:

境內網紅甲 觀眾所在地 銷售額 課稅規定
境內觀眾(占70%) 100萬*70% 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
境外觀眾(占30%) 100萬*30% 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於前開日期以前,網紅倘有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者,且涉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請注意輔導期間截止日。如仍有稅務疑問,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網紅課徵營業稅專區」、國稅智慧客服網站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

更新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