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將自己擔任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無償變更由子女或他人擔任要保人,或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可能涉及贈與稅或遺產稅課稅問題。
該局說明,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並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且對保單享有終止契約領取解約金及辦理保單借款等權利,倘無償變更要保人,屬於將自己財產上的權利贈與他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倘贈與人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且變更後要保人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的特定親屬(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前述親屬的配偶),繼承人應將按變更保單於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舉例,甲君於112年間投保2張人壽保險,114年6月將要保人無償變更為成年兒子乙君,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新臺幣(下同)450萬元。甲君於變更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扣除114年度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為206萬元(450萬元-244萬元),按10%稅率計算,應納贈與稅20萬6,000元(206萬元×10%),於114年7月15日繳清贈與稅。嗣甲君於115年2月20日死亡,死亡日保單價值為500萬元,因屬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親屬的贈與,該局於6個月的遺產稅申報期間內(繼承人於115年4月1日申報),依財政部79年5月15日台財稅第790654358號函釋規定,輔導繼承人乙君按死亡日保單價值500萬元,補報甲君遺產稅,併計後適用遺產稅稅率15%,增加遺產稅額75萬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規定,將前揭已納贈與稅20萬6,000元及應加計的利息2,531元,計208,531元,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繼承人乙君依規定應補報該保單須再繳納遺產稅541,469元(750,000元-208,531元)。
該局提醒,民眾變更保單要保人或繼承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應注意保單變更相關「贈與稅或遺產稅」課稅規定,依法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稅務權益。如有相關疑義(或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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