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個人與他人共同出售土地持分時,由於每位所有權人取得該房地的原因(如買賣、贈與或繼承等)與時間不同,應各自分別判斷適用房地交易的所得稅制,以正確申報,並繳納應納之稅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36年7月1日買賣取得A土地,甲君於107年1月26日將A土地持分3/25贈與給兒子乙君,嗣甲君及乙君於113年間共同出售A土地,甲君出售A土地之持分,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買賣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乙君出售部分的土地是105年以後(107年)受贈取得,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乙君因誤以為其課稅方式與甲君的課稅方式相同,均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交易所得或虧損、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因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可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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