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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留意四大措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於114年5月7日修正,將人工智慧(AI)及節能減碳項目納入適用範圍,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並延長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以強化企業投資誘因,另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於114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聚焦核心技術及擴大適用範疇:修正原有之智慧機械所需具備技術元素項目,及新增「人工智慧(AI)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服務。
二、明確規範新舊法投資時限與交貨期限:為利企業掌握適用規則,本次修正明定,自114年1月1日起訂購者,始能適用新法規定新增之投資項目及提高至20億元上限;對於113年底前已完成訂購、惟於114年1月1日以後始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者,則依舊法適用,其可申報抵減之投資支出仍以10億元為上限,並與新制項目合計,最高仍不得逾20億元。另增訂企業應於訂購日次日起2年內完成交貨或提供技術服務,並於交貨年度申請抵減,如遇特殊情形,未能於前開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1次,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三、訂購日與交貨日之認定:
(一)向他人購買者:訂購日為買賣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交貨日為硬體及軟體交貨日(分批交貨者,以各批設備交貨日期)、取得技術日期及勞務提供完成日。
(二)融資租賃取得:訂購日為融資租賃契約簽訂日;交貨日為指定場所完成安裝或佈署之日期。
(三)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訂購日為董事會決議日或委託製造契約之簽訂日期;交貨日為製造完成轉供自用之日期。
(四)取得授權使用軟體﹕訂購日為軟體授權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交貨日為軟體授權使用期間始日。
四、提高支出上限:單一課稅年度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原定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投資達100萬元即可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或「抵減率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前(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以符合程序要件。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更新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