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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飲料產品名稱應重新辦理貨物稅產品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天氣炎熱,各飲料廠商可能依消費者反映就原有產品加以改良後再行出售,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規定,已核准登記之飲料品,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僅為包裝上使用圖樣變更者,得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逕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連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

更新日期:202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