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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請留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莫重複扣除成本費用,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提醒民眾如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其處分、贖回或轉換所產生的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應留意申報所得金額是否正確,以免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致遭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辦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時,首先要注意金融機構提供的所得資料通知(對帳)單如載為「財產交易所得」,因已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時,「收入總額」欄位應填入該所得金額,並於「必要費用及成本」輸入「0」,切勿再點選採用標準費用率(80%),以免因重複扣除成本費用致短漏報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君113年度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獲利新臺幣(下同)1,600萬餘元,其申報時將所得額輸入至「收入總額」欄位,並扣除必要費用及成本80%,申報所得320萬餘元。但經查明金融機構寄發給甲君的海外所得資料,已明白揭示係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淨所得,甲君誤點選採用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導致短報基本稅額170萬餘元〔(1,600萬餘元-免稅額750萬元)✕20%〕,除核定補稅外,甲君因未確認系統所列申報金額之正確性,致短報所得額及稅額,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提醒,由於海外所得非屬納稅義務人於查調所得後自動帶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之範圍,民眾必須主動如實申報,如對金融機構計算之所得有疑問,應先核對交易資料,並向該金融機構查明,以維護自身權益;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免罰規定。民眾如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更新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