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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跨國集團為控管集團整體移轉訂價風險及降低重複課稅,常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情形,為反映交易經濟實質、確保關係企業利潤符合常規並負擔合理稅負,財政部發布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10804629000號令,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如符合一定要件並繳納相關稅捐(費)者,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下列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要件,同時注意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受控交易所影響之稅目及其申報或申請期限,如未能符合相關規定,將不予認定:
一、所涉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該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
二、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三、是否按調整後之交易價格繳納相關稅捐(費)及完成申報或申請程序

(一)進口貨物報關時,應於進口報單註明「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作業」,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補繳或退還進口貨物關稅及相關代徵稅費。

(二)其他如外銷貨物或勞務、購買國外勞務、國內交易等:

  1. 營業稅:應檢附「營業稅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併同會計年度最後一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申報營業稅。如屬國內交易調整者,應視調增或調減交易價格,併同開立統一發票或折讓單,且註記「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2. 貨物稅:應檢附「貨物稅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併同會計年度最後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申報貨物稅。
  3. 所得稅:調整交易價格如涉及扣繳範圍之所得(如購買國外勞務),應依規定辦理退補扣繳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8頁表四(關係人負債、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揭露標準與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揭露暨受控外國企業之檢核)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揭露項下,勾選「是」,同時須續填報申報書第B2頁第10題,詳細揭露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總額及併同檢送相關證明文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更新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