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持每人基本生活,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所需的生活費用為新臺幣21萬元。
該局說明,基本生活費差額為依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1萬元乘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該差額得自納稅義務人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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