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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逃漏稅要領取檢舉獎金,有條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規定,民眾檢舉個人或營利事業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所提供具體事證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將以收到的罰鍰提成及核發檢舉獎金給檢舉人,但有參與該逃漏稅捐者,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就每案檢舉人所提供具體事證比例及罰鍰金額20%提撥核發檢舉獎金,且最高額度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不得領取:檢舉人是稅務人員、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抑或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經上述三種身分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舉發,及有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人。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除須具名檢舉外,內容應具備被檢舉人姓名、地址、涉嫌逃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具體事證。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違章二股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  

更新日期:202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