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申報繳納採自動報繳制度,營業人向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開始營業後,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適用零稅率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申報),分別於次期(月)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申報逾期未滿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稽徵實務常見營業人在設立初期、停業前或辦理註銷稅籍登記後,誤認為無銷售額,即不用依限申報營業稅,而遭稽徵機關加徵滯(怠)報金,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4年3月26日新設立開始營業,因當期(114年3-4月)銷售額為0元,誤認其免申報營業稅,故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後,始於同年6月11日補申報營業稅(未逾30日),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且已補申報,惟因逾法定申報期限,仍需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開始營業後,無論當期是否購買統一發票或有無銷售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以免遭罰滯(怠)報金。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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