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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或「放無薪假」非稅法所稱之無謀生能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未成年同胞兄弟姊妹及子女,或已成年,卻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列報為扶養親屬。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已成年胞兄乙君之免稅額新臺幣92,000元,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乙君因為失業多年,完全沒收入,為無謀生能力,應准予認列免稅額云云。案經該局以所謂「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乙君雖長期失業在家,但不符合前揭無謀生能力的條件,因此駁回其復查申請並經行政訴訟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的親屬或家屬時,應於申報時自行檢視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更新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