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我國企業經營型態日益多元,常見營業人同時經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情形,兼營營業人購置廠房、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所取得之進項稅額,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可扣抵之金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兼營營業人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如採比例扣抵法計算應納稅額或溢付稅額者,其取得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應按規定計算不得扣抵比例,不得全數扣抵或退還稅額;至採直接扣抵法,係以帳簿記載完備且能明確區分購買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並將用途區分為專供應稅使用、專供免稅使用及共同使用三種,其中可明確歸屬專供免稅使用之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共同使用部分則應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可扣抵銷項稅額之數額申報扣抵或申請退稅,重點整理如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業務,於114年1-2月購置機器設備,取得進項稅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統一發票,該設備係供其應稅及免稅業務共同使用,甲公司採比例扣抵法,經計算該期不得扣抵比例為20%,則該設備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為8萬元〔$100,000 X (1-20%)〕,其餘2萬元則屬免稅銷售使用部分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申請退還。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於購置固定資產並辦理營業稅申報或申請退稅時,應自行檢視該資產之實際用途並正確計算,若不慎未依規定申報或計算,導致溢退、抵營業稅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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