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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依規定辦理別煩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可分別按附表所列規定辦理。
       該局呼籲,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或統一發票扣抵聯、收執聯統一發票時,應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因未依規定保存憑證受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更新日期: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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