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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110年度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記得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被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被查獲110年度漏開統一發票,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要併入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處罰。
       該局指出,營業稅為每2個月申報1次,而其所涉及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則於次年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如被國稅局查獲當年度短漏開統一發票,營業稅部分雖然會被補稅及處罰鍰,而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因尚未屆申報期,只要記得於次年申報期時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就不會因漏報所得而被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鍰。例如甲公司110年10月被國稅局查獲110年6月銷貨漏開統一發票80萬元,被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甲公司於111年5月至6月間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申報該筆80萬元營業收入,就不會因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被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漏開統一發票,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皆會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資料,營利事業應就實際營業收入,於規定申報期限內依法誠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補稅還要被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3

更新日期: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