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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應課貨物稅產品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遏止廠商逃漏貨物稅,該局每年均會選案查核產製應課貨物稅產品之廠商,是否有依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或是短漏報出廠數量等短漏報貨物稅情形。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貨物稅產品之廠商,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按同條例第23條規定於產製應稅貨物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該局指出,廠商常見的違章樣態如下:
一、未辦理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及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三、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依規定應視為出廠之情事,漏未報繳貨物稅:
(一)在廠內供消費(例如:飲料品在廠內供試飲)、加工為非應稅產品或移轉他人持有。
(二)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貨物。
(三)未稅貨物於出廠前非因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例如:遇火焚毀)而滅失或短少者。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產製廠商請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產製廠商如對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

更新日期:202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