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營利事業提示CFC財務報表,應注意送交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1日),符合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適用範圍之營利事業,應於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下稱CFC財務報表)等文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CFC財務報表者,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亦可直接於結算申報書B7頁之A9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將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函之送達。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檢送CFC財務報表時,應將其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併同「受控外國企業(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收執」(本表可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軟體內下載列印,且僅供人工送件用,使用申報繳稅系統上傳者免附),送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已申請延期提示者應於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即115年12月1日前)送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未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該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另該局網站建置營利事業CFC制度專區,可提供CFC檢核表及匯率查詢,請多加利用。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更新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