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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營業人須賠付中獎獎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系統應具備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功能,不得重複開立同年期別內相同字軌號碼之發票。營業人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交付不同消費者,每位持有電子發票之消費者均可依法領取中獎獎金,不影響中獎人領獎權益,溢付獎金則應由營業人賠付。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知名小吃業者因結帳系統出現異常,重複開立多張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並分別交付不同消費者,雖透過社群媒體收回發票作廢重開,卻仍有部分發票無從追回。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除應賠付溢付獎金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如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並已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以3次為限。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定期檢查開立電子發票之軟、硬體設備,確認系統具備自動跳號與重號防呆功能,避免因系統設定錯誤或人員操作失誤釀成重複開立情事;若發現異常,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具文報備處理。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

更新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