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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3月1日起國內產製飲料品包裝應載明貨物稅產品編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國內產製飲料品產品資料正確性,自113年3月1日起,飲料品的包裝標示,除應以中文載明貨物名稱及產製廠商名稱、地址外,另應載明產品編號。

該局說明,為配合實務作業,財政部於112年2月23日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8條,針對國內產製飲料品的包裝標示,除外銷貨物外,新增應載明產品編號之規定,惟考量飲料品產製廠商需有充裕時間進行產品包裝材料及標示的改版,故給予緩衝期限,定明自113年3月1日起施行。

該局提醒國內產製飲料品廠商儘速檢視所產製之飲料品包裝是否已載明產品編號,如仍有未載明者,務必依規定增列,並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將變更後的包裝圖樣送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備查。產製廠商如對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290

 

更新日期:202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