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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惟嗣後因解散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應將該帳戶結清之剩餘本金及利息列報為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2年度領回經縣(市)政府結清結算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924萬餘元,惟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該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924萬餘元,經該局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有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若因一時疏忽未列報該項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0

更新日期:202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