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0-12-24 00:09:00
|
營業人您好,有關您詢問電子發票上傳期限遇假日問題一案,說明如下:
一、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尚無遇例假日得順延之規定。次按同條第6項規定,有其他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事由,致無法依上開規定辦理者,應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3日內完成傳輸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視同已依規定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參考法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6項規定:「開立人符合前2項規定者,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但有其他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事由,致無法依前2項規定辦理者,應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3日內完成傳輸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視同已依規定交付。」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