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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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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1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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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您好,有關您詢問電子發票之折讓單以紙本開立,是否需上傳折讓單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將統一發票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故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如有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之事實,應於規定時限內將資訊上傳至平台存證。
二、參考函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四十八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5項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七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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