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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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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2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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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電子發票營業人開立紙本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方式及格式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2項及第20條之1規定,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倘經買賣雙方合意開立紙本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交付。格式詳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附件一:電子發票證明聯及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格式:貳、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列印格式。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國稅局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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